来源:南方日报
2020-12-08 11:23:12
近日,汕头市住建局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192号)等规定,制定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该规定明确,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2022年度,租金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5平方米。
补贴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对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其中,办法中所称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货币补助,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适用于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经审核具备租赁补贴领取资格的保障对象,由汕头市住建局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协议期为3年,自签订协议次月起计算,至协议期结束为止;原则上按季发放,并在当季季末发放完毕;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保障家庭按要求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汕头市住建局委托银行直接把补贴资金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保障对象应如实申报
据了解,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调节系数×补贴系数。家庭人口调节系数为:1人户按2计,2人户按2.5计,3至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5人以上(不包括本数)户按5计。
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实行分档补贴。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优待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抚恤优抚对象或见义勇为人员的,补贴系数为1.5;非上述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汕头市住建局委托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租赁补贴的具体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核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暂停其租赁补贴待遇,当季补贴不予发放且不再补发,其后按规定补齐资料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恢复发放补贴;经催告10天后仍不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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